高低溫試驗室內溫度的容差介紹
高低溫試驗室試驗條件容差在眾多的環境試驗方法標準中是一項重要的技術指標,它反映了環境試驗對設備的控制水平的要求,體現了環境試驗的規范性。因此,正確理解有關標準對試驗條件容差的規定,從而提高環境試驗結果的可靠性和科學性是至關重要的。
高低溫試驗室國標GB2423.1低溫試驗方法中規定了溫度允許偏差范圍±3℃,這個±3℃并不是指那一個點或是在那一時間,對整個工作空間的各點的要求。還應指出的另一問題是±2℃這個溫度容差是允許偏差的概念,GJB150軍標溫度梯度大2.2℃時,對溫度室均勻性要求是某一瞬間溫度室各點溫度之間的關系。±2℃這個溫度容差,不能看作是標稱值的設定范圍。例60±2℃此處60℃是標稱值,±2℃則是容差在設定環境條件參數值時,溫度設定值只能是60℃,而不能是62℃,或58℃,由于控制系統漂移調整中的誤差及試驗箱溫度場的不均勻性,試驗溫度的實測結果不可能是60℃,允許偏差但范圍是不超過62℃或不低于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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